
保險業務
農保生育給付
一、請領資格: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後分娩者。
(二)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後早產者。
※【早產】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者(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二、給付標準: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3個月。
(二)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三、請領手續:
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
(一)農保資格證明文件
-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 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 .嬰兒出生證明(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 申請人的印章及存摺封面影本。
四、注意事項:
(一)請領生育給付,應自分娩或早產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
(二)夫妻同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時,其生育給付以1人請領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三)農保被保險人配偶(妻)參加國保,已申請國保生育給付,被保險人(夫)申 請農保配偶生育給付時,二者僅可擇一請領。
(四)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惟女性勞保被保險人之配偶為農保被保險人,得分別請領勞保本人生育給付及農保配偶生育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