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
身心障礙給付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因傷害或疾病或遭受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並經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得申請身心障礙給付。
二、給付標準:
-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係按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障礙項目、障礙等級 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準用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辦理。
-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依身體障礙部位不同計分: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身心障礙種類、15個障礙等級。身心障礙給付額度,依「日投保金額*給付日數」之半數發給。
- 被保險人如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遇職業傷病致身心障礙,並符合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者,得按其當月月投保金額,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
三、請領手續:
請領身心障礙給付應備下列書件:
(一)農保資格證明文件
1.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10日內全戶戶籍謄本)。
2.加保農地之10日內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 給付審查書件
1.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災保險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由就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出具,如障礙種類之醫療機構層級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注意事項: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之傷病,經治療後,身體遺存永久障害者,應自診 斷身心障礙之日起5年內(但器官喪失、缺損或機能完全喪失,例如:眼睛失明、終身定期洗腎應自事實發生日起;胸腹部明定器官切除,例如脾臟切除,應自器官切除出院之日起)提出身心障礙給付之申請,超過上述5年期限,不得請領身心障礙給付。
- 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之障礙部位及症狀,應以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而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當時之症狀開具。
- 身心障礙給付應由被保險人於生前提出申請(以農會寄出申請書件之郵戳時間來認定),不得由遺屬或繼承人於被保險人死亡後代為提出申請。
- 若被保險人於醫療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 當日死亡者,不予身心障礙給付。
- 被保險人依規定領取身心障礙給付或職業傷病身心障礙給付後,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其保險效力自醫療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24時終止。
-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身心障礙,再因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身心障礙程度加重、新增不同部位發生身心障礙或同一部位加重且新增不同部位發生身心障礙者,按身心障礙給付標準第5條第2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核定身心障礙給付日數。但原已局部身心障礙部分所核定之給付日數,應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