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

喪葬津貼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死亡或失蹤經法院裁定死亡宣告者,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農保條例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二、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15個月;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致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30個月。

三、 請領手續:

(一)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件

  1. 被保險人除籍全戶戶籍謄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10日內全戶戶籍謄本)
  2. 加保農地之10日內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3.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災保險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4.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之裁定。
  5. 申請人若與被保險人不同戶,需提供申請人詳細記事戶口名簿影本或10日內全戶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 載有被保險人姓名之支付殯葬費用之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配偶或二等親以內親屬,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者,得以切結書代替,惟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分請領者,應檢具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  之戶籍資料(請領人為外籍或大陸人士應檢附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尚未取得居留證者,可以護照影本替代)。

(二)使用自然人憑證申請:先至戶政機關辦理死亡登記,申請人再持自然人憑證透過勞保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線上申請,並請於完成申辦作業後,電洽被保險人投保農會確認農保資格存續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