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業務

辦理關懷清寒會員喪葬補助

 

第一條  為了照顧弱勢族群,關懷生活清苦之會員,辦理本項補助。

第二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本會會員(不含贊助會員)及其配偶,  領有鎮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或  經里長、該區域農會會員代表、該里農事小組組長出具證明為清寒戶者。

第三條  申請喪葬補助之親屬,應於補助對象本人死亡後百日內,檢附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低收入戶或清寒戶證明文件至本會會務部填具申請書提出申請,並經本會會務部、會計部與企劃稽核部三部門主管所組成審核小組審查通過,逾期概不受理。

第四條  補助項目為骨灰罈或棺木,依個別需求擇一選之。

第五條  前條補助金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第六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